今天在雅虎看到一則新聞,如下:
制止乘客車內吸菸 女慘遭毀容
更新日期:2011/04/21 14:28
(中央社台北21日電)紐約客希格(Evelyn Seeger)19日搭地鐵上班時,因為遏止同車1名流浪漢吸菸,慘遭對方以原子筆割傷臉頰,當場血流如注。
英國「每日郵報」(Daily Mail)報導,她的傷勢嚴重到同車乘客以為45歲的希格是被刀毀容。
根據目擊者,35歲的柯戴羅(Caroberto Cordero)企圖在擠滿乘客的車廂內點菸,希格是在地鐵快要抵達錢伯街站(Chambers Street station)前進時,出面制止他抽菸。
兩人隨即爆發激烈爭執,當柯戴羅拿出大型打火機,在她面前揮舞火焰時,希格開始吼叫。
她試圖打掉柯戴羅手上的打火機,兩名男子隨後介入。
他們試圖制伏柯戴羅的同時,柯戴羅涉嫌抽出1支筆,朝希格太陽穴至鼻子狠狠劃一道。
同車的威廉斯(Ronethea Williams)告訴「紐約每日新聞」(New York Daily News):「我抬頭一看,血就從女的臉上湧出來,還有人大叫『他刺她眼睛』。」
有人通報列車長後,列車長放慢車速,好讓警察在地鐵靠站前抵達現場。
威廉斯說她一個車廂一個車廂的找醫生,其他乘客則以衛生紙幫忙止血。
地鐵停站後,希格被送到醫院處理傷口,已於稍後出院。
柯戴羅則以攻擊重罪罪名,遭警方逮捕。(譯者:中央社蔡佳敏)1000421
如上,個人蠻感興趣的是當下列車長的反應是"列車長放慢車速,好讓警察在地鐵靠站前抵達現場"....
相較我們的作法,雖然未細分出犯罪狀況的處置方式,但有任何狀況皆以通報--->讓列車盡快到站處理。
箇中差別、考量頗有意思,不知各位大大的看法如何?